新闻资讯
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升专利质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进一步规范全市专利预审申请秩序,着力提升专利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和《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中心现采取以下措施,持续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审案件联系人管理与专利代理行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规定,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近期,我中心接收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中,存在不同申请人在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情况下填写相同的案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异常情况。备案主体应如实填报预审案件联系人,我中心将视情况要求相关备案主体出具证明,若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说明该联系人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我中心将根据《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排查
我中心坚持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执业,不断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招揽业务,不得诱导申请主体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我中心在预审阶段,严格排查非正常、低质量申请,对存在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行为,或者提交与其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预审申请,我中心将视情况要求备案主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所属项目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研发情况、专利产品投入生产情况、可证明的原材料购置记录等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我中心认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视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并根据《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3月27日